婚姻家事|孙儿拒绝赡 养老人撤销赠与
基本案情
多年前,孙子张某的父亲通过哄骗、软磨硬泡的方式,使李奶奶极不情愿地将涉案房屋以赠与的方式登记在孙子张某名下。之后,孙子张某及其父亲对祖母李奶奶不管不问,拒绝履行对李奶奶的赡养义务。李奶奶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身体残疾,因唯一住房被处置,居无定所,生活十分困难,故李奶奶诉请撤销其与张某之间的赠与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奶奶将涉案房屋赠与张某,虽然赠与合同中未附义务,但该赠与行为实质上系通过赠与房产的方式换取儿孙为其养老送终,其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照顾,安享晚年。受赠人理应保证赠与人的居住权利。但赠与房屋后,李奶奶与张某及其父亲因赡养、居住等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多次诉讼,张某虽口头表示同意照顾李奶奶,但客观上并未履行照顾义务,亦拒绝为李奶奶在涉案房屋设立居住权。基于上述情形,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李奶奶对张某关于涉案房屋的赠与。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案中李奶奶肢体残疾且身患疾病,不仅需要子女物质上的供养,也需要精神上的慰藉。而张某的行为给李奶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系适用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典型案例,有力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敬老孝亲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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