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信用卡牟利案件|被控诈骗罪、信用卡信息罪等数罪并罚,最终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1日,被告人张三和李四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张三和李四在微信群里面发现有人散布需要银行卡的广告,其通过咨询,发现倒卖他人银行卡信息可以牟利,于是通过QQ、微信群寻找上、下线。截止案发,被告人张三购买银行卡等信息 252 套。嗣后,上述倒卖的银行卡中,一张农业银行卡收到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诈骗的赃款人民币 290297 元。
【案件过程】
公诉机关认为:
1.被告人张三、李四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同时二被告人从他人手中大量非法收购个人银行卡等信息,提供给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利,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且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
被告人张三深感判决不公,于是找到本所薛策律师寻求帮助。
辩护人薛策律师认为:
一、被告人张三不构成诈骗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本案犯罪构成不符合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
三、本案认定张三买卖的银行卡信息274套,数量并未查清,对于认定的274套银行卡数量并无确凿证据支持。
四、被告人张三具有坦白情节;在其参与帮助下抓获李四具有立功表现;没有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且积极向受害人退赔3.3万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张三在本次犯罪中为从犯。
综上,希望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根据本案实际依法对张三宣告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薛策律师的部分意见:
1.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张三到案后坦白犯罪事实,同时结合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
一、被告人张三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对于张三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及被告人李四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均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对于从张三处扣押的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评析】
一、关于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
现有证据不能够证实二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故意。被害人被诈骗290297元系客观事实,但要认定被告人张三、李四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需进一步查证。一是本案中对被害人打电话实施诈骗的犯罪案件尚未侦破,二是涉案银行卡实际持有人或使用人未查清,三是被诈骗的290297元去向不清。
二、关于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还是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问题。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信用卡信息资料是关于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由发卡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磁条中,成为POS 机、ATM 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其中的“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本案中,二被告人交易的对象除了实体的信用卡之外,还包括U盾、绑定的手机信息、网银信息、支付密码等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之规定,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三、关于二被告人是否系共同犯罪的问题。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张三、李四在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中的犯罪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二人之间并无分工协作、提供资金、工具以及利益分成等互相配合的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关于被告人张三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的问题。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被告人李四的微信号及电话号码,属于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基本情况,是应当供述的内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立功认定的相关规定,不应认定为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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