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违规出租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杜某(承租人)与赵某(出租人)签订《承租房屋合同》,约定赵某将一处公租房出租给杜某居住使用。合同签订后,杜某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向赵某交纳相应租金、保证金及服务费。合同履行过程中,杜某被相关管理部门告知涉案房屋为公租房,不允许转租,故杜某于2018年10月20日搬离。杜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补偿损失费(搬家费200元、来法院的损失费15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公租房具有保障性质,该承租房屋合同无效。
杜某在租赁时知晓房屋为公租房,对合同无效亦有过错,且未提交损失证据,法院驳回其损失费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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