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出庭的重要性
常言道“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可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证人证言是常见的证据之一,证人能否出庭作证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影响着自身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那如果想要证人出庭为自己作证,要怎样申请呢?
当事人可以在庭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一般来说,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 10 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例如,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如果认为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就可以在庭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庭上向法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当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通常适用于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或情况,需要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 10 日前提出,法院会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审查标准包括当事人的申请中是否列明证人的姓名、性别、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等基本情况,便于法院及时准确地通知证人;申请是否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证人能够证明的内容以及证人证明的事实与争议的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法院准许当事人的申请后,会向证人送达通知书,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并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由法院作为通知主体,程序更加严谨规范,对证人产生威慑力,促进证人如实陈述。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首先会核对证人的基本信息,并告知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令证人对于虚假陈述具有责任预期。2019 年《民事证据规定》新增证人签署并宣读保证书的要求,保证书的内容应包括证人保证如实陈述及承诺如作伪证将受到法律惩罚两方面内容。原则上应由证人本人宣读保证书,但如果因文化水平、生理因素等正当理由无法由本人宣读的,可经法庭允许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作出说明,但该证人应知晓并明了保证书的内容。
接着,审判人员要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随后,证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在数个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为查明事实的需要,可要求证人当庭对质,也叫做 “质证法”,一般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关于特定事实的陈述出现重大矛盾时,为了确认哪个人的证言是可靠的,法院组织他们当面对质。通过对质进一步暴露矛盾并解决矛盾,从而帮助审判人员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作出准确的判断。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证人可能无法亲自出庭作证,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能为案件提供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健康、路途遥远、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证人可以采取书面等方式作证。
如果证人因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无法亲自到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者提供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证人可能正在住院治疗,无法离开医院到庭作证,此时可以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让证人在医院接受询问,或者提交书面证言。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
当证人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时,也可以申请以特殊方式作证。例如,证人身处偏远地区,距离开庭地点千里之遥,且交通不便,往返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在这种情况下,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利用视听传输技术作证。
如果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庭,同样可以采取替代方式作证。例如,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证人可能被困在灾区,无法按时到庭。此时,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提供证据。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还有一些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情形。比如证人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在庭审期间有紧急重要事务需要处理等。在这些情况下,证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经法院审查许可后,可以选择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时,一定要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很多证人到了法庭才发现没带证件,有时不能进入法院,白跑一趟事小,影响案件审理事大。另外,一个办事粗心大意的人说话很难让人相信。
证人必须实事求是地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俗话说:“会说的不如会听的”。法官、仲裁员、对方律师通常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不符合实际的话不能自圆其说,经不起质问,不能被法官或仲裁员相信。不但没有实际效果,而且可能为对方作证。
证人最好要有法律的基本常识。要知道案件的争议焦点,证言要说明什么问题,要围绕这个问题说,不能说成流水账。要明白办案人员的提问目的,千万想好再答!比如在一些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中,证人由于不了解法律常识,回答问题时偏离焦点,影响了庭审的效率和公正性。
证人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因为只有恰好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所以证人不能选择,如果遇到心理素质较差的证人,可能会影响效果。尤其要注意,仲裁员、法官开场白都要说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等,这是程序性的话,不必介意。而有的证人恐怕自己说错,反而越说越乱。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是审查是否具有证人资格的基本原则。这里的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 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良好,毋庸置疑地具备证人资格。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根据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例如,在一些民事案件中,涉及到儿童作为证人的情况。如果是年龄较小的儿童,对于一些简单的、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的事实,如看到某个人在特定时间出现在特定地点等,在其能够准确表达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人。但如果是复杂的经济纠纷等超出其理解范围的案件事实,儿童则不能作为证人。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在庭前申请,也可以当庭申请。庭前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届满 10 日前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许可。当庭申请通常适用于庭审过程中发现新情况需新证人出庭的情况,需向法庭说明理由和依据,由法庭审查决定。
法院准许申请后,向证人送达通知书,明确出庭时间、地点、事项、要求及作伪证后果等,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法院作为通知主体,确保程序严谨规范,增强对证人的威慑力。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核对证人基本信息,确认是否为被申请出庭的证人以及是否在法庭内旁听了已进行的庭审,并询问其他各方有无异议。
审判人员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让证人明确自己在作证过程中的角色和责任。
2019 年《民事证据规定》新增证人签署并宣读保证书的要求,保证书内容包括保证如实陈述及作伪证将受法律惩罚。原则上证人本人宣读,特殊情况可由书记员代读并说明,证人应知晓保证书内容。
证人根据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以言词方式向法庭提供证据。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交叉询问有利于揭示争议事实和证据的微妙差别,充分质证,但可能因询问技巧要求高、范围广而导致诉讼拖延。
审判人员对双方询问未涉及的问题以及自己没有听清的问题当庭告知双方,然后由当事人补充向证人询问,充分发挥审判人员对诉辩双方询问问题及证人陈述事实的归纳作用。
证人完成作证任务后,经法庭允许退庭。整个作证流程严谨规范,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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